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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9年7月10日 编辑:sundy 有1428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商标驳回复审胜诉案]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初步审定案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元证券)为打造自有品牌即商标“图形+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29735473,该商标所拟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三十六类,为类似群3602金融事务。


2018年10月04日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金元证券拟注册的商标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近似。


鉴于金元证券拟注册商标与先前注册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鉴于该商标对金元证券的意义重大,经与金元证券充分沟通并做检索确认,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申请注册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2012年4月9日申请注册)之前,金元证券已于2011年10月8日在类似服务项上申请注册第10037513号“图形”商标。
   


金元证券遂决定委托本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并对申请号为29735473的“图形+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驳回决定申请复审。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无效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作出了如下分析:1. 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系模仿复制、摹仿金元证券在先申请的第10037513号“图形”商标、与在先取得的商标相冲突,引证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2. 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14年6月14日,自注册之日起未满五年。

我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时请求宣告第10741100号“图形”商标无效,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暂中止对申请号为29735473“图形+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评审,待无效宣告决定作出之后,依无效宣告决定撤销商标驳回决定,并将申请号为29735473的“图形+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后,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29328复审决定,将金元证券拟注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代理人认为,目前商标局对商标相近似的判断过程并不会通过驳回通知书进行具体说明(商标局仅指出近似,而不给出近似的理由)。申请人委托专业的代理人进行深入分析和有力的辩驳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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