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发表日期:2016年12月20日 编辑:sundy 有178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发明侵权抗辩胜诉案] 金晟安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抗辩胜诉案

案件提要:

原告广州市LT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高速公路绿通车辆X射线透视成像自动检测系统”侵犯了其持有的“一种X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发明专利权,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经人介绍决定委托深圳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孙大勇先生出庭抗辩。

 

代理结果:

孙大勇律师经现场调查勘验和分析全案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全部驳回。经发表答辩意见后,原告当庭撤回本案的起诉,被告金晟安公司胜诉。

 

案件回放:

原告广州市LT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261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发明专利,2014618经授权公告,取得专利号为第201210196400.5号,名称为“一种X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之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一直正常交纳专利年费,法律上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超低能量X光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工作,取得了相关设备研发、生产、销售资质,与北京理工大学、浙江理工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多所大专院校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针对高速公路上的绿色通道快检系统,快速检测出过往的货柜车货物装载情况,有效地打击一些偷税漏税的过往车辆,提高收费站绿色通道快速检测效率。涉案发明专利产品凌龙牌“低能量LTX系列高速公路绿通快检系统”,与同类产品相比优势明显,主要表现在该系统采用低能量的X射线透射成像原理,辐射低,体积小,安装方便,造价低等。原告专利产品开创了低能X射线透射成像在集装厢领域应用的新突破,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产品品类,其具备的技术优势,使得该产品在省内外高速公路系统都取得了不错业绩,其中广东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如佛山丹灶、东莞南、湛江、兴宁东、汝湖、粤赣、茂名、大沥、谢边、坪石、岗坪、粤闽、庆丰、清远、清远西、粤西、粤北、横沙,省外高速公路收费站如福建、河北等都有大量应用。

 

由于此专利产品在绿色通道检测装备市场的热销,市场其他同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纷纷予以仿效,与专利产品同场竞争,以此抢占新技术产品畅销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被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专业生产厂家,在201434月份,以有意代理专利产品名义,在被告副总经理HXJ带领下,一行数人多次,到原告公司洽谈,了解专利产品技术细节,之后一去不返,随后仿制出同类竞争产品,其侵权行为给原告专利产品造成较大冲击。

 

2016811,被告“高速公路绿通车辆X射线透视成像自动检测系统”专家评审会在深圳召开,其涉嫌侵权产品通过评审,正式推向市场。根据被告官网宣传,其侵权产品推广图片复制了原告使用手册封面图片,该涉嫌侵权绿通快检系统在广深高速新桥收费站测试进行中,另在福建福州南收费站、广西横垌收费站有安装应用。原告请求法院以被告安装在新桥收费站绿通快检系统作为侵权比对实物。结合原告掌握的被告同产品信息,认定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完全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高速公路绿通车辆X射线透视成像自动检测系统”产品构成侵犯发明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59条、第65条,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绿通快检系统产品,并赔偿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

 

经现场调查与勘验,孙大勇律师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广州LT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为:专利号:ZL201210196400.5、专利名称为:“一种X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该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1. 一种X 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是由X 光发射装置、高分辨率光学成像器、高灵敏度图像显示器构成,其特征是:X 光发射装置,由高频高压模块,高频高压包,倍压模块,X 光发射管,折射对齿聚焦透镜组成;高分辨率光学成像器的光学成像器内设多条,多组光学转换透镜和一组或多组背照式电子倍增像机组成,实现全方位探测,光学成像器对光子进行成像处理后,转变成电子信号传给图像采集卡经过电脑数字处理后,成像在高灵敏度图像显示器上可实时显示车内所载物品图像;第一组多条分组光学转换透镜将线陈列光源转换成面陈列整体光源,实现线光源和面光源整体转换功能,可让感光器充分有效捕捉到光源,第二组透镜在接到第一组透镜转来的光源后将大面积光源转换成小面积集成光源,进入光子增强系统进行光子放大整合过滤,制冷降噪处理,第三组透镜在接到第二组转来的光源后再次进行整合转换处理,将光子信号传给背照式电子倍增像机,经过半导体制冷去噪达到增强图像整体质量,完成由光子转换图像的程序;X 光发射装置的输出功率:高压140KV 电流0.6MA 功率110W ;当车辆驾驶室驶过后,X 光发射装置自动发出X 光,避开驾驶室只对车厢发射X 光进行检测,光学成像器与X 光发射装置同步进行光子转接处理,当车辆驶过后系统关闭;当车辆在行驶中,X 光发射装置、成像显示器同时同步启动程序,车辆时过后整体图像显示在显示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X 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其特征是:X 光发射装置采用超低能量发射条现状聚焦光束。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X 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其特征是:X 光发射装置采用全方位探测。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X 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其特征是:采用的是高灵敏度图像显示器,达到低能量发射X 光高清晰度成像效果。

 

5.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X 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X 光射线装置节能环保。

 

6.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X 射线货柜车实时透视成像系统,其特征是:光学成像器采用低能高清分辨率成像技术。

 

金晟安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故,可以当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则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涉案专利将“光学成像器”描述为“高分辨率光学成像器”、将“图像显示器”描述为“高灵敏度图像显示器”,但何谓“高分辨率”或何谓“高灵敏度”,专利申请人并未在说明书中进行具体说明,导致“高分辨率光学成像器”和“高灵敏度图像显示器”的含义均不明确,最终导致整个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此外,涉案专利将X 光发射装置的输出功率设定为:高压140KV 电流0.6MA 功率110W,但根据140kV*0.6mA无法算出110W的功率值,涉案专利此点亦存在描述不清楚的问题。

 

金晟安公司认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金晟安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以下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与之对应的等同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包含“折射对齿聚焦透镜”、“光学转换透镜”、“电子倍增像机”、 “图像采集卡”,X光发射装置也不能“实现全方位探测”,其光源转换也未采用以下步骤:“第一组多条分组光学转换透镜将线陈列光源转换成面陈列整体光源,实现线光源和面光源整体转换功能,可让感光器充分有效捕”、“第二组透镜在接到第一组透镜转来的光源后将大面积光源转换成小面积集成光源,进入光子增强系统进行光子放大整合过滤,制冷降噪处理”、“第三组透镜在接到第二组转来的光源后再次进行整合转换处理,将光子信号传给背照式电子倍增像机”以及“经过半导体制冷去噪达到增强图像整体质量,完成由光子转换图像的程序”。被控侵权产品也并非是“当车辆驾驶室驶过后,X 光发射装置自动发出X 光”,亦非当车辆在行驶中,“X 光发射装置、成像显示器同时同步启动程序”。此外X 光发射装置的输出功率也不是“高压140KV 电流0.6MA 功率110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金晟安公司认为,鉴于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相比,缺少数个技术特征,因此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并未对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地方做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2-6仍不清楚。被控侵权产品无法认定落入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保护范围显然小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必然未落入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被告答辩后,原告当庭撤回本案的起诉,被告金晟安公司胜诉。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