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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6年7月21日 编辑:sundy 有310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专利确权胜诉案] 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无效确权案三连胜!

案件提要:

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500万,是一家专业从事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用能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培训及服务等为主体的高科技企业。 


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包括“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专利号:201220064029.2)等。公司应用这些专利为广东顺德五沙发电公司、河北邢台国泰发电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厂、河北任丘热电公司、深圳广前电力公司、深圳妈湾发电厂、大唐深圳宝昌电厂、广州旺隆发热电公司、安徽淮南田集电厂、安徽淮南平圩电厂等众多电厂提供定制化的节能降耗技术方案和配套技术服务。

 

其中,公司于2012224申请的一种名称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填补了国内火电厂真空泵应用领域同时降耗与高效发电并举的空白,其主要作用为:(1)使火电厂真空泵的能耗降到20~40%,即节能率达到70-90%;(2)提高凝汽器的真空1~2kpa,同时可降低发电煤耗2~5/千瓦时。该项技术应用在2013年全国电力职工技术成果评选中,从众多参选企业中脱颖而出,荣获第五届全国电力职工技术成果大奖,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利益回报赢得了大家的一致赞誉。

 

由于实施该专利技术后可以以极低的改造成本极大的降低发电厂的能源消耗,该技术开始在全国被大面积的推广使用。然而技术的使用者既未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又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显然技术使用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博众节能公司开始展开大规模的全国维权行动。是故,涉嫌侵权人或其代表人对博众节能公司所持有的专利展开搏杀,意图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专利宣告无效。

 

2015825,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博众节能的专利全部无效;

 

2016129,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博众节能的专利全部无效;

 

2016128,北京勤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博众节能的专利全部无效。

 

博众节能的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则其在全国展开的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将功亏一篑。专利能否维持有效,对博众节能公司的全国维权行动以及公司目前的生存与未来的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代理结果:

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博众节能公司经多方寻求、了解,最终决定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孙大勇先生出庭抗辩。

 

              

专利复审委将上述三案合并审理,上述三个无效宣告请求人采用车轮战、分别上阵对博众节能的专利进行发难。孙大勇律师代表博众节能公司与博众节能公司一同见招拆招、分别驳斥,经过整整一天的开庭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采纳孙大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博众节能公司的专利有效!

 

案件回放:

一、博众节能公司的专利(简称:本专利)信息: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064029.2,名称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224,授权公告日为20121114。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包括:凝气器与抽真空系统组件;所述凝气器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真空维持系统,所述真空维持系统包括: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所述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依次连接;所述进气管路进气端连接凝气器出气端,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火力发电厂凝气器真空维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维持系统还包括:进气速断电磁阀,所述进气速断电磁阀装于进气管路与真空泵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火力发电厂凝气器真空维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泵是一种罗茨-水环真空泵组。”

 

二、三个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事项与相关证据:

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案:(一)5W108882

针对本专利,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5825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无效宣告请求I),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核电站凝汽器真空系统设计及优化”,《广东电力》,20114月,第24卷第4期,第39-4186页以及万方数据文献链接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真空系统设计与计算》,郭鸿震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版权页、第237238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委内编号为5W108057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126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I,专利权人于2016229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备案号:J44-2000,复印件,共2页;

 

证据2:某电厂在役机组凝汽器真空系统图,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某电厂在役机组凝汽器及抽真空系统图,复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310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及证据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427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第一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阶段对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表示放弃于2016229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宣布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

 

3)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2作为公知常识的举证。

 

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案:(二)5W109718

针对本专利,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6129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无效宣告请求II),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21114,授权公告号为CN202532912U,申请号为20122006402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即本专利);

 

附件2:公开日为2000118,公开号为CN1272390A,申请号为00110877.8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2125,授权公告号为CN202124609U,申请号为201120209487.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129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II,专利权人于2016229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备案号:J44-2000,复印件,共2页;

 

证据2:某电厂在役机组凝汽器真空系统图,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某电厂在役机组凝汽器及抽真空系统图,复印件,共1页;

 

证据4:声称为“发明人受华电国际技术中心之邀,宣贯讲授本专利技术的图片及会务指南,复印件,共1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328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及证据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427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第二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阶段对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表示放弃于2016229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宣布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为本专利,其无法作为自身的现有技术,对于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3)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附件1背景技术内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第三项无效宣告请求案:(三)5W109749

针对本专利,北京勤能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16128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称无效宣告请求III),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129,授权公告号为CN201740417U,申请号为201020509716.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之后,第三请求人又于2016229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2’:“密封油真空系统与大机真空系统联通”,《贵州电力技术》,20104月,第13卷第4期,第4170-71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321,授权公告号为CN2881234Y,申请号为20052003673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310向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328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427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6410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于2016229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超出了一个月的补正期限,应不予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6410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当庭转送给第三请求人,第三请求人当庭签收;

 

2)针对专利权人指出的第三请求人于2016229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超出了一个月的补正期限的问题,第三请求人指出到期的截止期限2016228为节假日,按照规定可以顺延至229,专利权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补充意见陈述的期限表示认可;

 

3)第三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也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应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2’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I和无效请求II,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放弃于2016229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在无效宣告请求III中亦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以及第三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上述附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对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为本专利,第二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的背景技术作为现有技术,但该背景技术部分仅仅描述了一些技术内容,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背景技术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故附件1背景技术部分内容不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机组正常运行、真空稳定情况下,可用一台效率高、功耗低的真空泵替代常规大功耗真空泵运行,达到节能的目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真空维持系统”的功率作出限定,无法证明其所有方案均必然达到节能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9段的记载可知,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本专利在常规火力发电厂凝汽器抽真空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并联设置一套真空维持系统。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4段的记载可知,该真空维持系统中真空泵4的作用是当汽轮机发电机组正常运行、真空稳定时投入运行,代替常规大功率的真空泵,达到节能的作用,由此可见,本专利设置“真空维持系统”的作用就在于节能,基于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真空维持系统”的功率要小于常规抽真空系统的功率才能实现节能的目的,并且权利要求1中已经具体限定了其系统中包括真空维持系统,并具体限定了真空维持系统的具体组件以及连接关系,即记载了为解决节能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抽真空系统组件、进气速断电磁阀以及罗茨-水环真空泵组的限定属于功能性限定,对于抽真空组件、进气速断电磁阀以及罗茨-水环真空泵组具体包括哪些部件组成以及各个部件之间是如何配合设置的,说明书以及附图中均未给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公开不充分、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抽真空系统组件,说明书第9段明确记载了本专利是“对在运机组进行系统改造,在常规火力发电厂的凝汽器抽真空系统基础上,在进气母管上并联联接一台低功耗、高效率的真空泵”,即表明了本专利的抽真空组件与常规火力发电厂凝汽器抽真空系统相同,进一步地,说明书附图2中给出了常规火电厂凝汽器抽真空系统的结构示意图,从图中可以明确看出该真空系统具体包括哪些部件以及各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附图1中进一步给出了在现有凝汽器抽真空系统基础上并联真空维持系统的本专利系统的结构示意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本专利的抽真空系统组件具体包括哪些部件组成以及各个部件之间是如何配合设置的;

 

其次,进气速断电磁阀属于管阀领域常见的一种阀门,罗茨-水环泵属于常见的一种真空泵,两者均具备明确的定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知晓“进气速断电磁阀”和“罗茨-水环泵”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也可借由其所具备的本领域的普通知识进一步获知其具体包括哪些部件组成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

综上所述,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所提供的公知常识并非所属技术领域,且技术领域的差别导致该公知常识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

 

1)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核实,附件2’公开了一种密封油真空系统(参见其第71页左栏第2节第1段),其对现有密封油真空系统作出改进,将密封油真空油箱与大机水环泵的进口联通,在机组正常运行时,密封油真空泵组可以停运,由大机真空泵提供真空;停机不排氢时,需要真空油箱保持真空,但大机真空又已破坏,这时就需启动密封油真空泵直到开机或停机排氢才停运,由于该项改造是汽水真空系统与密封油系统真空联通,关键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防止真空油箱进入,同时防止水系统进油。

 

第三请求人认为:由图2可以看出,该系统包括凝汽器与抽真空系统组件,以及罗茨水环真空泵组,进气管路和出气管路,其中罗茨水环真空泵组对应本专利的真空维持系统。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涉及火力发电厂凝气器真空维持系统,而附件2’则涉及密封油真空系统,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

 

其次,附件2’中并未文字记载其密封油系统中包括凝汽器,同时由附件2’的图2也无法确定其密封油真空系统中包括凝汽器;进一步地,根据附件2’公开的内容,其密封油真空系统在启动时需要启动密封油真空泵组(即罗茨水环真空泵组)直到开机(即建立真空),而在机组正常运行时,密封油真空泵组可以停运,由大机水环真空泵组提供真空(即维持真空)。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密封油真空系统中,其罗茨水环真空泵组并不对应本专利的真空维持系统,而是相当于抽真空系统,其大机水环真空泵组亦不是用于常规的抽真空,而是用于维持真空,因此,即使附件2’中的系统中存在凝汽器,该凝气器亦是与用于维持真空大机水环真空泵组连接,而非与建立真空的罗茨水环真空泵组连接。

综上所述,第三请求人基于附件2’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与此同时,第三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第三请求人基于附件2’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2)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核实,附件1涉及一种核电站凝汽器真空系统(参见其第39页右栏第1-4行、第40页左栏第1.2小节第1-2段、第40页右栏第12-18行、第41页左栏第7-9行和图1),其与常规火电厂的凝汽器真空系统功能相同;该系统的组成为:1台机组由2台循环水泵AB分别向凝汽器AB列供应冷却水,每个凝汽器具有2个抽气口。系统从凝汽器抽气口抽出空气和不凝结气体,A列抽气管道汇成的母管与B列抽气管道汇成的母管汇合成1个母管,该母管再分成3个支管分别接至3套汽侧真空泵组入口。AB列抽气母管上分别装有隔离阀,可实现单侧运行。3套汽侧真空泵组是相互独立的,其排气口也是汇成母管后再排往通风系统或排入大气;凝汽器抽真空系统的设计满足以下几项要求:a)按照美国传热协会HEI标准,机组启动时,在送入蒸汽之前的真空提升阶段用3套汽侧真空泵组在30min内将凝汽器的真空提高到30kPab)按照HEI标准,正常运行时,用1套汽侧真空泵组保持主凝汽器真空在要求的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工况下,只有1套汽侧真空泵组运行,另外2套备用,备用真空泵进口气动隔离阀是关闭的;启动时,为减少达到需要真空度的启动时间,采用3套汽侧真空泵组一起投入的方式;正常运行时,开启一套汽侧真空泵组,以维持运行需要的凝汽器真空度。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在真空离子渗碳和真空淬火热处理工艺中的系统,并公开了(参见其第237页倒数第1-6行,图7-6):罗茨泵串联机械泵的真空系统,不但抽气能力大,而且启动快,预抽气时间短,图7-6就是这种系统,这里除了罗茨泵系统之外,又并联一个小机械泵,它在离子渗碳时开动,并同时停止罗茨泵系统,可节省能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独立运行的真空维持系统,而附件1则是在机组正常运行的工况下,将三个相互独立的真空泵组中的一个作为真空维持系统,另两个真空泵组停机,但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系统来运行。对此,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上事实均予认可。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真空系统已经给出了在真空建立阶段使用大功率真空泵迅速建立真空环境,而在真空保持阶段采用并联一个独立运行的小机械泵用较小的能量维持真空以节能的技术启示,且附件2为教科书,其公开的内容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将附件1中的真空泵组设计为独立的真空维持系统。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的真空维持系统是用于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领域,而附件2中的真空系统则是用于真空离子渗碳领域,即附件2所记载的公知常识并非是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

 

其次,正是由于两者技术领域的差别导致两者工作方式与节能原理并不相同:

对于凝气器而言,其抽真空的目的是使凝汽器内的真空度迅速达到正常运行时所需要的状态,在凝气器正常运行后,其内仍保持高真空状态(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段)。同时由于凝汽器自身的特点,其正常运行后,凝气器内的真空是由蒸汽凝结形成的,而不是靠真空泵形成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段),即本专利的凝气器在维持真空时主要是依靠其内蒸汽的自身凝结,此时真空泵的作用仅是把漏入真空系统的少量不凝结气体抽出系统之外。基于此,本专利采用功率更小的独立真空维持系统代替常规抽真空系统以实现其节能的目的;

而对于真空离子渗碳而言,其抽真空的目的主要是除去系统中的空气,防止在后续的渗碳过程中空气与含碳气体发生反应,其在建立真空后,需要首先通入保护气体并加热到渗碳温度,随后通入含碳气体并辉光放电以进行渗碳过程。由此可见,对于真空离子渗碳领域而言,其内的真空度并非是始终维持在恒定的高真空状态,其在正常运行后,由于保护气体和含碳气体的加入,进行离子渗碳时系统内的真空度相对于建立真空时的真空度会出现明显的下降,基于此,相对于其建立高真空时采用的罗茨泵系统,其在正常运行后可以采用功率更小的机械泵维持较低的真空度以实现节能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和附件2所属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附件2的公开内容并非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附件2在工作方式和节能原理上与本专利明显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附件1中的真空泵组设计为独立的真空维持系统。因此,第一请求人基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2)而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3)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附件1公开了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及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现有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作为本专利,其背景技术及实施例部分所记载的现有技术方案的公开日期晚于其申请日,因而其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第二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第二请求人认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能成立。

 

4)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核实,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背压凝汽器抽真空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8段,附图3),其包括低压凝汽器1、高压凝汽器2和真空泵组A,所述真空泵组A由至少三台真空泵并联,其还包括低压凝汽器抽气管道3、高压凝汽器抽气管道4、第一调节阀5、抽气母管7和电机一13,所述低压凝汽器1通过低压凝汽器抽气管道3、高压凝汽器2通过高压凝汽器抽气管道4连接在抽气母管7的一端,真空泵组A连接在抽气母管7的另一端,所述高压凝汽器抽气管道4上设有第一调节阀5,所述第一调节阀5与电机一13连接。

 

附件2’公开了一种密封油真空系统,其公开内容参见上文。

 

附件3’公开了一种快速电磁阀(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段),其作为快速通断控制系统的执行元件,可广泛应用于机动车燃油喷射系统、工业缝纫机、精密机械等领域,实现对流体介质进行快速通断控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独立运行的真空维持系统。

 

第三请求人认为:真空维持系统仅是功能性的限定,附件1’中的真空泵组A既可以抽真空也可维持真空是本领域公知的,附件1’中的真空泵组A同时作为抽真空系统和维持真空系统,因而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中的真空维持系统和抽真空系统属于两个各自独立的系统,而附件1’中并未公开设置单独的真空维持系统,因此设置独立运行的真空维持系统构成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与此同时,附件1’仅公开了可以根据总抽气量决定真空泵的运行台数,其并未给出可以单独设置真空维持系统的技术启示,第三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第三请求人基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第三请求人仅用附件2’和附件3’分别用以评述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相同的理由,第三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相应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四、决定

维持第20122006402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无效决定参考连接:

http://app.sipo-reexam.gov.cn/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29410&lx=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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