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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4月15日 编辑:sundy 有111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4071:柯兰亭诉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琼民二终字第29

 

  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兰亭。

  被上诉人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齐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晖,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梅,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处处长。

  上诉人柯兰亭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柯兰亭,被上诉人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晖、吴梅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查明,柯兰亭原系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口罐头厂)职工。 1997年前,矿泉水公司使用柯兰亭和王光兴设计的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该招贴纸运用了黑、黄、蓝、白色四种色调,以深黑色为底色,上面配有一条黄色线条。图案左边配有两行黄色的“一饮椰树矿泉水,方知海南人寿长”的广告语及三行白色的英文“COCOTIER HIGH-QUALITYNATURAL MINERAL WATER”;图案中间左边的左上角标有净含量和保质期,右上角是椰树牌商标,下方是水质主要成份说明;图案中间右边上方是黄色的“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其中椰树两字(树为繁体字)为黄色美术字 ,并配有黄色的“中国国宴饮料国际博览金奖”一行字,“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及该行文字下各有一条蓝色的小弧线,下方是产品广告及出品厂家;图案右边是“海南人寿冠中华 优质泉水出海罐”等广告说明。该招贴纸标有设计人柯兰亭、王光兴的名字。被告2004年起至今使用的天然矿泉水外观装璜招贴纸,主要运用了黑、黄、蓝、白色四种色调,以深黑色为底色,上方及下方各配有一条黄色线条。图案左边配有两行黄色的“一饮椰树矿泉水,方知海南人寿长”的广告语及三行白色的英文“COCONUT PALM HIGH-QUALITY NATURAL MINERAL WATER”,下方标有国家免检产品及“QS”质量安全标志;图案中间左边的左上角是椰树商标,右上角是产品类型、认定书号及保质期,下方是水质主要成份说明;图案中间右边上方是黄色的“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其中椰树两字(树为简体字)为黄色美术字 ,“优质天然矿泉水”为白色字体,下方是“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国宴饮料”两行字,“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及该两行文字下各有一条蓝色的小弧线;图案右边是“水质优 无污染”等广告说明。被告称2004年使用的天然矿泉水外观装璜的设计,是在1997年饮用纯净水外观装璜的基础上完成的,并提交了署名为王光兴、曾石令设计“椰树” (树为简体字)饮用纯净水的外观装璜。王光兴、曾石令设计的“椰树”饮用纯净水的外观装璜招贴纸产品名称为饮用纯净水,广告语为“一饮椰树纯净水,方知海南水质好”,“椰树”(其中树为简体字)两字造型及招贴纸的整体色彩与被告2004年使用的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相同,均为 。柯兰亭曾于20056月就引起本案诉讼的椰树天然矿泉水招贴纸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其对天然矿泉水招贴纸享有著作权,矿泉水公司2004年起使用的 招贴纸未为其署名和未给付其报酬,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矿泉水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其美术作品署名,销毁侵权招贴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其2004年度报酬1.5万元等。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因柯兰亭参与设计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同意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2万元给柯兰亭。二、案件受理费610元由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柯兰亭签收调解书时,向矿泉水公司书面承诺签收调解书后,不再向媒体和法院投诉。上述(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矿泉水公司于2006517向柯兰亭支付了款项20610元。根据柯兰亭所举的实物证据,2007年起至今,矿泉水公司在其生产的优质天然矿泉水上除使用原有美术字体为 的招贴纸外,亦开始使用字体为 的招贴纸。同时在其印刷的2007年台历上印有 招贴纸优质天然矿泉水的广告。一审中,王光兴向本院递交一份说明称,矿泉水公司2007年使用的“ ”字样矿泉水招贴纸,“ ”是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字样矿泉水招贴纸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都归属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其本人没有任何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柯兰亭原系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口罐头厂)职工,其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椰树矿泉水招贴纸作品是职务作品。柯兰亭曾于20056月就其对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享有著作权向本院提起诉讼,状告矿泉水公司2004年起使用的 招贴纸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判令矿泉水公司停止侵害,恢复柯兰亭美术作品署名,销毁侵权招贴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柯兰亭2004年度报酬1.5万元等。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就该纠纷达成协议,即矿泉水公司因柯兰亭参与设计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同意支付2万元给柯兰亭。据此矿泉水公司因柯兰亭参与设计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一事,已支付了相应对价。况且柯兰亭在签收调解书时,亦向矿泉水公司书面承诺签收调解书后,不再向媒体和法院投诉,因此矿泉水公司此后再使用该招贴纸并无不当。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现柯兰亭以对同一招贴纸享有著作权,起诉矿泉水公司使用 招贴纸和 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及台历上印有 招贴纸对其构成侵权的问题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对此本院不再审理。故柯兰亭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柯兰亭的起诉。

  柯兰亭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错误。(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生产的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是上诉人设计的美术作品,其作品署名的设计人为:“柯兰亭、王兴光”。上诉人依法享有该招贴纸著作权。据此被上诉人已就该案纠纷与上诉人达成协议,即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参与设计该招贴纸,同意支付给上诉人2万元(2004年度报酬),并同意承担全案受理费。然而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2万元后,在未经上诉人明确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和未经同意的前提下,剽窃篡改使用了上诉人设计的该招贴纸,并拒付2007年度的使用报酬,拒绝在该招贴纸上为上诉人署名。因此上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同意立案受理。《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然而本案一审法院却以该《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请达成的协议,认定:“据此被告因原告参与设计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一事,已支付了相应对价给原告。…因此被告此后再使用该招贴纸并无不当。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以对同一招贴纸享有著作权,起诉被告使用……招贴纸对其构成侵权的问题属于重复起诉,……对此本院不再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仅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已就部分诉请达成协议所先行确认并制作的调解书,而且调解书协议并未依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许可、转让该招贴纸的权利,故此一审法院出尔反尔,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严重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况且原告在签收调解书时,亦向被告书面承诺签收调解书后,不再向媒体和法院投诉,……”不符合事实,承诺书明确写的是:“在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不再侵权的前提下,……不再向媒体和法院投诉。”况且承诺书承诺的含义是:一是不再向媒体投稿揭穿要求发表被上诉人多次侵占他人财产的丑闻;二是不再向法院投信诉法官枉法裁判行为,并没有承诺许可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或无偿转让该招贴纸的著作权权利。而且“投诉”与“起诉”是两码事。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该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之一来认定:“况且原告在签收调解书时,亦向被告书面承诺签收调解书后,不再向媒体和法院投诉,因此被告此后再使用该招贴纸并无不当。”也是严重错误的。综上所诉,由于一审法院出尔反尔,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严重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剽窃篡改使用上诉人设计的椰树优质天然矿泉水招贴纸,销毁所存侵权招贴纸及宣传品,并在海南日报上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二、赔偿上诉人2007年度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受理费及赔偿税金由被上诉人承担。

  矿泉水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在2005年就其参与设计的答辩人使用的天然矿泉水招贴纸著作权纠纷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答辩人已一次性给予被答辩人奖励,2006426,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一案调解书签收后,不再向法院和媒体投诉。二、答辩人从2004年起至今使用的椰树(树为简体)天然矿泉水招贴纸的设计是在1997年饮用纯净水外观装璜的基础上完成的,设计人是王光兴和曾令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无论是1997年饮用纯净水还是2004年椰树矿泉水的招贴纸的作者都是王光兴和曾令石,与被答辩人没有关系。三、被答辩人于2005年就其参与设计的答辩人使用的天然矿泉水招贴纸著作权纠纷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今被答辩人就同一招贴纸侵权问题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本我国法律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被答辩人的诉求应当被依法驳回。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答辩人无理缠讼,诉求无法可依,贵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求,维持一审裁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属实。

  上诉人柯兰亭原系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其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并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与王光兴参与创作的椰树矿泉水招贴纸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属公司所有,公司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柯兰亭于20056月就其对椰树矿泉水招贴纸享有著作权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矿泉水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椰树矿泉水招贴纸,恢复署名,赔礼道歉,支付2004年度报酬1.5万元等。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制作(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矿泉水公司因柯兰亭参与设计椰树矿泉水招贴纸,同意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5日内向柯兰亭支付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柯兰亭在签收调解书时,向矿泉水公司书面承诺调解书签收后,不再向媒体和法院投诉。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矿泉水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中的义务,之后矿泉水公司使用椰树矿泉水招贴纸符合法律规定。柯兰亭以对同一招贴纸享有著作权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矿泉水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柯兰亭上诉主张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矿泉水公司抗辩主张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 忠

审 判 员 高江南

审 判 员 王 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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