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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4月15日 编辑:sundy 有108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4041:方寿威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4704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寿威。

  委托代理人吴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淇,主席。

  委托代理人黄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根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富。

 

  上诉人方寿威因与被上诉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简称奥组委)、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三星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24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1928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312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寿威在原审法院诉称:奥组委于200412月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征集评选活动启事》,并承诺将向获奖口号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我积极响应启事,创作了“one world one dream”英文口号及其译文“同一个梦想”中文口号,于2005120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奥组委。20056月奥组委公布并确定了2008年奥运会口号“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简称奥运口号),英文口号与我的英文口号完全相同,中文口号后半部分与我的中文口号也完全雷同,应认定我是奥运口号的著作权人。但奥组委公布口号评选结果时却称口号是从众多应征者设计的作品中选出个别单字(词),然后通过众多专家集体研讨、组合演绎而来的,属于集体创作。三星公司于2007529参加第十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时,大量印发印有“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及其公司名称的塑料袋广为宣传,二被告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方寿威为奥运口号作者并拥有口号著作权;2、奥组委立即向方寿威公开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并赔礼道歉;3、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4、奥组委与三星公司连带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奥组委在原审法院辩称:一、在口号征集过程中,奥组委始终没有收到方寿威发出的电子邮件,奥运口号是在未接触、参考、借鉴方寿威应征作品的条件下集体创作完成的。另外,方寿威也没有按照征集活动的要求完成应征程序,没有填写相应表格。二、奥运口号是奥组委组织人员集体创作出来的,奥组委对此拥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相关报道和证人可以证明,奥运口号是国内外创作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奥运口号和方寿威应征作品在文字表述方面的相似性纯属巧合。三、“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在成为奥运口号后,不再仅是一个普通的文字作品,而是一个重要的奥林匹克标志,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奥组委对此不仅享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而且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专有权。四、三星公司作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全球合作伙伴,有权使用奥运口号。请求法院驳回方寿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星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三星公司作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已事先征得奥组委批准,使用奥运口号是合法的。鉴于奥组委没有收到方寿威的电子邮件,三星公司有理由相信奥组委独立创作了奥运口号。如果方寿威没有按照要求的方式提供应征作品,方寿威不是合法应征者。如果方寿威按照合法途径提供了应征作品,由于著作权转让条款的存在,方寿威也不享有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方寿威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1230,在奥组委的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2008.cn)上刊登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征集活动启事》,主要内容为:奥组委于2005112005131日间向社会公开征集2008年奥运会口号。20052月—3月,将组织专家对应征稿件进行评选,将评选产生的10条中英文口号送奥组委审定,并确定出中英文口号各一条。稿件提交方式:1、应征人应填写启事后附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征集活动参选表格》(以下简称参选表格),并于活动期间将经有效签署的应征口号一同提交至口号征集办公室。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应征稿件的应征人,填写参选表格后邮寄至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征集办公室。3、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应征稿件的应征人,除应将按有关说明填写完毕的参选表格以附件形式发至wenhua@beijing-olympic.org.cn,并应按照口号征集办公室的后续指导完成应征程序。荣誉奖励:奥组委将向获选口号作者颁发荣誉证书。落款时间:200511。启事所附的参选表格填表说明主要内容包括:1、应征人填写参选表格是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征集活动的必备程序。参选表格中填写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在征集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相关递交的征集作品无效。2、奥组委可以为此次活动之目的使用应征人填写在参选表格中的信息。3、根据征集活动的启事以及“互联网无国界”的特性,本次征集活动中参选表格以及本填表说明的发布、填表应征人填写参选表格及将之发送至奥组委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行为,均应视为在中国境内发生并完成。4、应征口号应填写在参选表格中,一经递交,即为奥组委所拥有。5、本表格可从奥组委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及复印有效。参选表格中有应征口号著作权转让声明,内容为:本人作为应征口号的原创作者,在此谨向奥组委承诺如下:1)因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征集活动而提交至奥组委的应征口号是由承诺人独立完成/参与创作的。承诺人对应征口号拥有著作权。2)自应征口号创作完成之日,即一次性、排他地将本人对应征口号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全部无偿转让给奥组委。如根据相关法律,应征口号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中的部分权利为不可转让的权利,本人保证将该等不可转让的权利的处分权排他地许可奥组委行使。3)本人提交的应征口号一旦成为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征集活动入选作品,本人在任何时候不得撤销在本声明中所作承诺,并将按照奥组委的要求签署相关协议。

 

  经查,在20041227www.chinanews.comwww.163.com上就登有《北京奥组委元旦起向全社会征集北京奥运会口号》等新闻,其中提到:据奥组委消息,将于200511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参与者可邮寄或上网传递征集稿件。网络地址为:wenhua@beijing-olympic.org.cn。在公开征集的同时,奥组委还将邀请奥运、社会、体育、文化和语言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创作一批候选口号。公开征集和组织创作的口号,将以同样资格完成初选、修改和再创作程序。

 

  方寿威称当初没有看到奥组委官方网站上的要求,而是依据报纸等上面的新闻报道投稿的,其中没有提到投稿人必须登录奥组委官方网站以及填写表格的问题。

 

  经方寿威申请,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内容为:20073 2日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yahoo.com.cn,点击“邮箱”,进入相应页面,输入方寿威用户名及密码后,点击“登录”,在进入的相应页面中,点击“已发送邮件”,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其中邮件地址为“wenhua@beijing-olympic.org.cn”、主题为“奥运口号投稿(见附件)”、日期为“2005120”的邮件,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页面中的“2008年奥运会口号投稿.doc(25K)”,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页面中的“下载附件”,点击“打开”,显示word文档,主要内容为:方寿威提出“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作为2008年奥运口号投稿,并进行了简单注解。上述邮件没有采用奥组委要求的参选表格形式,也没有相关转让著作权的声明。另外公证书还显示,方寿威有393封未读邮件。已发送邮件中还有一封日期显示2005130、主题为“奥运口号推荐稿2、内容为另一口号投稿,发送到wenhua@beijing-olympic.org.cn的邮件。

 

  经庭前勘验,方寿威未在奥组委提交的电子邮件系统拷出件中发现其称于2005120发送的、主题为“2008年奥运口号投稿”、内容为“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的电子邮件。

 

  2005626,奥组委宣布“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为奥运口号。2005627,在奥组委官方网站上登载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中提到:200511……奥组委在官方网站上以中、英、法三种文字正式向全球公布了口号征集评选活动的规则说明和参选表格等相关文件……消息一公布,人们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应征信件、电子邮件纷至沓来。奥组委用于接收应征表格的工作电脑竟然两次因太多蜂拥而来的电子邮件造成死机现象……至131应征截止日时,口号征集办公室共收到应征信件20161封,其中电子邮件10123封,邮寄信件10038封,应征口号总数达21万条……奥组委对21万条口号作了随机抽样调查,发现应征口号中,表达对未来的期待与梦想的ebf8uxlz17P%,表达中国拥抱世界的愿b176urxy61?d779f74!%,期盼和平、团结、友谊、欢ecf8uhpw54?z10(x50?%……2月初,工作人员开始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从21万条应征口号中初选出了800条。对这些中英文口号进行统计后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单字(词)是“和谐”、“梦想”、“团结”、“分享”、“友谊”、“携手”、“未来”、“和平”和“爱”……之后,奥组委广泛邀请文化学者、语言专家、艺术名人等社会各界代表为北京奥运会口号的征集工作出谋划策。其间,召开了五次国内专家研讨会和五次国外专家研讨会。上百位各行各业人士聚集在一起,从奥运会口号的规律、国际社会对奥运会口号的期望、口号的立意、口号的表现形式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深入剖析。专家们在会上还贡献了大量经过深思熟虑的口号作品……21万条口号的作者的辛勤耕耘,上百位中外专家无数次的推敲、修改,集体智慧结出硕果,北京奥运会口号——“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诞生了。何振梁、乔治·赫斯勒等专家提出,采用“One World(一个世界)”这样简单而有力的词语,来强调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世界的一体性,强调中国与世界的融合更为恰当。这个观点很快得到了所有参与口号再创作的中外专家的一致认可。接着,各个语言学专家们又反复比较“梦想(Dream)”和“未来(Future)”的差异。他们认为梦想和未来都是与奥林匹克有着强烈关联的概念,在任何社会文化背景下,“梦想(Dream)”都是一个令人动情的词汇,因为体现了对于“希望”的美好和乐观态度……“梦想”比“未来”更有力量,而且可以直接形成个人的心理与情感关联,是一个极富激情、人性化和感情色彩的词语。并且,尽管每个个体的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但全人类最美好的理想是共同的,将这些最美好理想进行高度概括和抽象就是——“One Dream”。这样,北京奥运会的英文口号——“One World One Dream”终于在中外专家的赞许声中浮出水面……怎样将这句英文口号翻译成能够同样受到中国人民喜爱、传神表达英文口号所包含的一切信息的中文口号……对于各方提出的数十个翻译方案,数不清经过了多少次讨论、修改、再讨论、再修改。最后,专家们的意见逐渐统一到用最朴素的中文表达英文口号的观点上来,最终确定了“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的中文口号方案……至此,北京奥运会的中英文口号——“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终于诞生了……

 

  方寿威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北京奥运会口号著作权问题的个人声明》,主要内容为告知奥组委,其以有效方式参加了奥组委向全社会征集口号的活动,应征口号为“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是北京奥运会口号的第一创作人。其曾与奥组委联系主张权利,答复是:非常感谢,表示“英雄所见略同”,结果已有定论,欢迎下次再参加类似活动。方寿威希望此事得到妥善处理。2007515,方寿威的律师曾向奥组委发出律师函,希望其在接到律师函5日内与律师联系,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并对方寿威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中方寿威称其曾向奥组委主张过权利。奥组委认为,个人声明和律师询问笔录属于当事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予认可,但认可收到了律师函。

 

  另查,20051124,奥组委将“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One WorldOne Dream”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备案号为奥157号和奥158号,备案期限为200562220101231。后商标局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公告,其中提到:未经奥组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该标志。《奥林匹克市场开发总体结构介绍》中提到,目前已签约成为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计划(TOP计划)合作伙伴的企业包括三星公司等。2007529,方寿威在第十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上,发现三星公司印发印有“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及其“SAMSUNG”字样的塑料袋广为宣传。200783,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给三星公司出具《关于三星公司使用北京奥组委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函》,内容为:根据三星公司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三星公司有权使用奥组委拥有的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口号等。

 

  奥组委的证人侯志坚出庭作证,称其负责奥运口号征集工作中电子邮件的接收和整理,别人原则上不会帮其收取邮件,没有人为设置程序屏蔽任何邮件发送到wenhua@beijing-olympic.org.cn的可能性。截止20052月征集活动结束,共收到电子邮件13865封。导出邮件是任小珑和孙京华协助其完成的,没有发生丢失和删除邮件的情况。其曾对所有电子邮件进行过检索,没有发现与“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一致的应征口号。接收邮件过程中,奥组委电子信箱网络拥堵的情况确实发生过,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奥组委的证人任小珑出庭作证,称侯志坚负责电子邮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其进行了一定的协助,没有发生电子邮件人为丢失、删除的情况。20054月,其检索了“one world one dream ”及其中文翻译“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并留意了相近的口号,没有发现任何人提交与“one world one dream”完全相同的口号作品。

 

  奥组委的证人赵卫出庭作证,称其参加了奥运口号的征集和评选工作,从中初步筛选出800条应征口号,又进一步选择了10条口号,多次征求领导和专家的意见。2005312在京外籍专家奥运会口号研讨会上,其听到何振梁在会上提出了“四海一家,共创未来(one world one future)”的口号,被作为备选口号之一。2005321328的研讨会其都参加了,在2005328的研讨会上,其听到乔治·赫斯勒先生提议将何振梁提出的口号修改为“one world one dream”,并进行了含义的阐述。

 

  奥组委的证人赵京庆出庭作证,称2005年奥组委文化活动部让其帮忙为口号研讨会请了一些外国专家,其参加了研讨会,听到何振梁在会上提出“四海一家,共创未来(one world one future)”。

 

  方寿威为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4300元。

 

  以上事实,有方寿威提供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口号征集评选活动启事》、(2007)长证内民字第1271号公证书、《关于北京奥运会口号著作权问题的个人声明》、律师函、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网页、包装袋照片复印件、《奥林匹克市场开发总体结构介绍》网页打印件、律师费发票、诉讼费票据、《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北京奥组委元旦起向全社会征集北京奥运会口号》、《北京奥组委口号公开征集 要求高度概括三大理念》网页打印稿、询问笔录;被告奥组委提供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通知书、侯志坚、任小珑、赵卫、赵京庆的证言及电子邮件系统拷出件U盘;被告三星公司提供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通知书、备案公告、《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关于三星公司使用北京奥组委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函》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从方寿威的陈述及证据情况看,方寿威称其创作“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口号是源于参加奥组委的奥运口号征集活动,征集行为将在方寿威、奥组委间就特定事项形成一种合意。参加征集的过程,应属合同缔结的过程。本案中,奥组委征集启事中对应征稿件有特定的要求,需要填写参选表格,并有应征者同意将其著作权有关内容转让给奥组委的条款。但从本案事实来看,方寿威电子信箱里的相应投稿并不符合应征的要求,其未填写应征表格将导致合同不成立,应征行为无效。

 

  本案中接触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应征行为虽然为缔约的意思表示,但方寿威并未选择合同之诉而提起侵权之诉,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行为的判断规则,当事人间是否接触作品决定侵权行为的确认,而庭审调查表明,方寿威是否向奥组委有效发送邮件成为方寿威证明奥组委是否接触其作品的关键。接触问题的实质是方寿威的邮件是否发送到了奥组委的指定邮箱,故无论考察著作权侵权关系还是合同关系,都脱离不了对方寿威的邮件是否发送到奥组委邮箱的事实的认定,此时必要的合同法律依据仍适用于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到达主义的判断规则,在仅有方寿威电子信箱的“已发送邮件”中存在某电子邮件,而无该电子邮件到达奥组委指定邮件系统的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认为奥组委收到方寿威的口号,进而发生创作上的接触。

 

  原审法院注意到双方均在努力从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两个角度阐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方寿威认为根据其已发送邮件可以认定其邮件已到达奥组委,奥组委则提出电子邮件的发送至少包括发件人发送、邮件到达发件人服务器、邮件到达收件人服务器、收件人收到几个环节,方寿威的证据只能证明第一个环节和第二个环节,不能证明其他环节,因此尚不能得出方寿威的投稿已经发送到奥组委服务器和邮箱的结论。同时,公证书中未显示方寿威的邮箱里是否有邮件被退回的信息。双方所争论的虽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在法律上则是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本案中,方寿威电子信箱的已发送邮件与庭前勘验的结果及证人证言形成相互抵触的证据。在实践中,由于发信人的疏忽或计算机电子邮件系统、网络拥塞或邮件服务器本身的故障以及其他技术上可知或不可知的原因,网络中的电子邮件会发生丢失的情况,故不能认为发送邮件就等于奥组委已收到邮件。根据举证责任规则,消极事实客观上不能证明,故证明奥组委收到邮件的举证责任仍在方寿威一方,其除应证明发出邮件外,还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奥组委已收到该邮件,比如提供邮件传递途经服务器的传递记录、该邮件到达对方邮件系统的接收时间等,但其并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奥组委证人称进行了多次核查,没有收到该邮件,双方在奥组委提供给法院的邮件系统拷出件中,也没有找到方寿威所称发送给奥组委的投稿电子邮件。故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方寿威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不能证明其邮件已发送到奥组委。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奥组委详细地说明了口号创作的过程。方寿威提供的奥运会口号征集新闻中提到,奥组委在公开征集的同时,还将邀请奥运、社会、体育、文化和语言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创作一批候选口号。公开征集和组织创作的口号,将以同样资格完成初选、修改和再创作程序。可见,奥运口号的产生确实存在一个征集创意和意见,以及集体讨论、创作的过程。《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中更是对口号的诞生过程,如对于征集口号的统计(其中涉及到表达对未来的期待与梦想的口号占投f3a7uskn09!%的统计)、专家的研讨过程和意见、英文口号的形成以及其间发生的对“dream”或“future”用语的争论、中文口号的翻译确定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奥组委一方的证人也出庭证明,口号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历了征集稿件、征求专家意见、讨论和汇报等过程,体现了集体创作的智慧,其中经历了何振梁提出的“四海一家,共创未来(one world one future)”被作为北京奥运会的备选口号之一,乔治·赫斯勒提出该口号中的“未来”缺乏“梦想”所具有的力量,提议将口号修改为“one world one dream”,经过充分讨论确定英文口号,并提出5条备选的中文口号,最终确定“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的中文口号等重要阶段。以上内容证明,奥运口号的产生是一个独立于方寿威投稿的群策群力、集中大众和专家智慧的过程,奥运口号是集体创作的结晶。

 

  综上所述,奥运口号的产生是一个内容与形式并重的程序和创作过程,在方寿威未能完成接触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奥组委一方对奥运口号独立创作,是集体智慧结晶的辩称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合分析本案,不能得出方寿威所称奥组委收到投稿,奥运口号来自方寿威投稿的结论。更何况,方寿威已发送邮件里记载的口号在中文的翻译上仅为“同一个梦想”,与最终确定的口号并不完全相同。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方寿威诉请要求确认其为奥运口号作者并拥有著作权,但一般的口号著作权与奥运口号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不能等同的,后者有严格的产生、通过、公布、备案手续,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故方寿威主张奥运口号的著作权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 

 

  关于三星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方寿威主张奥组委侵权的理由并不成立,而三星公司是否侵权是建立在奥组委是否侵权的基础上的,故方寿威对三星公司的诉讼主张亦不应得到支持。20051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将奥组委作为备案登记人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备案及公告,该备案与公告表明,“One WorldOne Dream”、“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成为奥林匹克标志后,奥组委对该标志拥有相应的专有权利。而三星公司作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在征得奥组委批准的情况下,有权使用包括奥运口号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故三星公司在博览会上使用北京奥运口号的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方寿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方寿威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奥组委、三星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方寿威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方寿威创作“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梦想”口号在先,并将该口号按照奥组委指定的电子信箱地址发给奥组委。奥组委公布的奥运口号“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英文部分与方寿威创作的作品完全相同,中文后半部分与方寿威的作品完全相同。方寿威将应征口号发送给奥组委的证据结合奥组委公布的奥运口号与方寿威作品雷同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奥组委在发布奥运口号前接触过方寿威的作品,奥运口号应被推定为对方寿威作品的抄袭。2、奥组委未能举证排除其接触了方寿威作品的可能,也未能举证证明奥运口号是其独立创作。奥组委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其不存在侵权事实、奥运口号是集体创作的产物,但其证人均系奥组委内部工作人员,与奥组委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弱;且其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之处,不应予以采纳。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还是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均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并未适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审非所诉,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2、原审判决书以奥运口号的著作权地位高于一般的著作权而剥夺方寿威享有的著作权,是对我国有关保护公民著作权的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歪曲适用。三、奥组委和三星公司侵犯了方寿威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著作权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奥组委未举证证明奥运口号有合法来源,三星公司对奥运口号的使用系经奥组委的授权,二者均侵犯了方寿威的著作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支持方寿威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奥组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1、虽然奥运口号与方寿威主张的作品存在相似性,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是同一件作品。方寿威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对奥运口号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审法院未涉及方寿威对其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并无不妥。2、在方寿威的作品并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方寿威的作品是否进入了奥组委的接触范围是本案处理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方寿威应该承担证明其电子邮件已经到达奥组委指定的电子邮件接收系统的举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方寿威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将载有应征作品的电子邮件从其个人电子邮箱中发出,而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该电子邮件已经到达奥组委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方寿威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是完全正确的。3、关于北京奥运会主题口号的创作过程,《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奥组委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电子邮件系统拷出件U盘等一系列证据均证明奥运口号是集体创作完成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奥运口号是集体创作的结晶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是本着审理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基本原则(即“相似加接触”原则)来判断和审理本案的。而在对“接触”的事实(即方寿威的电子邮件是否到达奥组委指定的电子邮件接收系统)进行认定时,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并无不妥。三、本案审理的是奥运口号的著作权问题,不涉及方寿威对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更谈不上其著作权是否被剥夺。四、奥组委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因此,方寿威在不能完成对“接触”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其作品与奥运口号具有相似性就主观地推定奥组委侵犯其著作权。同时,《著作权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作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在出版和制作作品时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合理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方寿威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三星公司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奥组委的意见,并进一步辩称:其使用奥运口号得到了奥组委的授权,在奥组委对奥运口号享有著作权、未构成对方寿威权利的侵犯的情况下,其亦未侵犯方寿威的著作权。据此,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奥组委于2005626宣布奥运口号“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并于20051124将奥运口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公告。因此,在奥运口号这一文字作品上署名的作者为奥组委,《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奥组委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奥运口号的诞生过程,和奥运口号系集体创作的成果这一事实,因此,奥组委对奥运口号享有著作权。虽然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奥组委在本案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并非孤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方寿威有关不应采信奥组委的证人证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奥组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奥运口号系奥组委集体创作,且权利人已经署名为奥组委的情况下,方寿威主张其对奥运口号享有著作权,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方寿威为证明奥组委接触了其创作的作品,提供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以证明在方寿威电子邮箱的“已发送邮件”中存有发送给奥组委指定电子邮箱的邮件。但由于奥组委对奥运口号的征集有特殊和严格的条件要求,且电子邮件具有可复制、可更改和易丢失等特点,方寿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发件箱中保存的已发送邮件实际到达了奥组委指定的邮件系统,不能证明奥组委收到了该邮件,进而“接触”了方寿威的作品。因此,方寿威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奥运口号享有著作权。在此情况下,方寿威有关奥组委和三星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接触加实质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接触”和“实质相似”是两个独立的要件,在认定侵权时缺一不可。方寿威认为其以电子邮件发送给奥组委的应征口号与奥组委公布的奥运口号雷同,证明奥组委“接触”了其作品,其出发点是以“实质相似”来证明“接触”,这是对“接触加实质相似”这一原则的误解,本院对其主张的判断原则不予考虑。

 

  《著作权解释》第十九条是对出版者、录音或录像制作者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的规定,奥组委并非出版者、录音或录像制作者,因此该规定在本案中不应适用。方寿威主张适用该规定来确定奥组委对奥运口号的来源负有举证责任没有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审法院亦是按照判断侵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审理。在判断奥组委是否“接触”过方寿威的作品,即方寿威的电子邮件是否到达奥组委指定的电子邮件接收系统时,原审法院在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到达主义”来判断“接触”并无不妥,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方寿威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均由方寿威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二

书 记 员  陈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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