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钱雁秋、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是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的合法经营者,《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有良好的声誉,为广大观众熟知认可。由钱雁秋担任编剧、导演,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共同制作、发行的电视剧《神断狄仁杰》,则使用了与《神探狄仁杰》相近的片名、相同或相似的片名推出方式等,使观众误认为其是《神探狄仁杰》第四部。北京电视台播出了该剧。
原告认为,三被告和北京电视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其停止发行《神断狄仁杰》,登报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80万余元。
被告辩称:四被告都认为,原告不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神断狄仁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进程: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原告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经营者,该系列电视剧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美誉度,应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电视台在购买《神断狄仁杰》播放权时审查了相关授权文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钱雁秋、青雨公司和爱克赛文公司,共同赔偿荣煊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
宣判后,原告与败诉的三名被告均已上诉。
来源:京华时报 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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