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观察 - 律师观察
发表日期:2012年12月22日 编辑:admin 有953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编著,2012年10月版)的20看点

1、劳动者应在劳资双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在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劳动合同就期限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劳动者无权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P35

2、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无权代表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负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时,用人单位必须另行指派其他人员作为代表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P43

3、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P44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未就试用期之外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定,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P61

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支付的工资已经包括加班工资的,该约定有效,但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除外。P80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仅以奖金、津贴、补贴之外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应当予以许可。但双方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P85

7、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资的4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P88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协商一致,关键在于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拥有有意义的选择权。(若劳动者无选择权,则可推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P122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工资清算达成协议应认定为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工资的初步证据,劳动者有证据推翻该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工资差额。P133

10、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发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下续订劳动合同确认书,要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拒签劳动合同的确认,如此方给予办理离职手续)P140

11、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若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三期工资,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辞职,则用人单位的三期工资仅支付至劳动者辞职之日,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理解:员工在哺乳期的最后一天辞职并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一方面可以获得整个三期(少一天)的工资,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P147-148

12、劳动者因第三者侵权而遭受工伤,其因侵权而获得的赔偿,除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外,不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P158

13、工伤职工追索工伤待遇案件系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属一裁终局案件。(理解: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P 182

14、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法律错误是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而事实认定错误则不是撤销事由。只要与案件所需法律事实有关的事项及法律的适用,都应理解为事实认定,因为其本身是为得出案件法律事实服务的。P185-186

15、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不服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做实体审理)。P191-192

16、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奖金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对于“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相应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理解:建议用人单位若欲作此约定,则应将“年终奖”改为“人才储备基金”,并明确“人才储备基金”不同于奖金,不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人才储备基金”仅发放给按约定工作期限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P201-202

1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成为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P204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经济补偿,逾期则丧失该权利,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P209-210

19、非法用工单位不能成为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意味着其同样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因此,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能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请求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和工伤待遇,只能请求劳动报酬,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人生损害赔偿。(理解:未在工商局注册的单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该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未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P 215

20、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不能依法享受“三期”保护的相关规定。(理解:举例而言,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不能享受产假待遇)P216

 

编辑整理: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孙大勇律师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