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术探讨 - 学术探讨
发表日期:2012年3月8日 编辑:admin 有7528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保护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如何利用知识产权的制衡策略

本文载于《深圳律师》杂志第37期

著名作家刘墉曾讲了这么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小李住上了高楼,为摆放盆花,遂请人在窗外钉花架。师傅上门那天,他特地请假在家监工。张师傅带着徒弟上门,叮叮当当,不一会就完工啦。小李担心的问花架是否结实?张师傅拍着胸脯说,三个大人站上去跳都没问题,我保证20年不会出任何问题。小李听后马上找来纸和笔,要求张师傅签名保证。张师傅看到小李满脸严肃的样子,正在犹豫时,小李便说:“如果你不敢写,就表示不结实。不结实的东西,我是不敢验收的。”张师傅只得勉强写下保证书,放下笔后,对徒弟一瞪眼:“把家伙拿出来,出去再多钉几根长钉子!出了事咱可就吃不完兜着走啦。”说完,师徒二人又叮叮当当忙活了半个多小时,检查了又检查,方才完工走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呢?如果你想跟人家讨价还价,那么在你还有这个能力的时候就要抓紧行使。试想小李把钱完全付给张师傅,张师傅还会写保证书、钉长钉子吗?进一步的,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付款前和付款后,小李处在两种不同的地位时,其讨价还价的能力是完全不同的。这说明,讨价还价的能力跟谈判者所处的地位有关,而谈判者所处的地位往往又跟自己对该地位的选择有关。简单的说就是,我们要想在跟别人的讨价还价中争取主动,那么我们要注意选择好、控制好谈判地位。认识到这一点,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企业要在发展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已被更多公司、企业所了解和认识的今天,谁能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建设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谁就能够在企业经营、竞争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关于专利。众所周知,专利可以用来对企业研发创造的技术进行保护。通常,在某个业务领域,谁拥有的专利多,谁就有比较强的竞争力和控制力,如华为、中兴公司便是典范,而索尼公司更是制定了“商业活动所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所及”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方针。因此,凡是科技型企业都应考虑在专利建设方面下点功夫,花点时间和精力,有意识的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实施专利布局:

一、公司应当首先实现专利从无到有的突破,专利制度再多么好,再多么能促进公司的发展,它也仅是针对有专利的公司而言,公司只有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专利,方能谈到如何利用专利的问题。

二、公司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核心专利技术,并注意加强基础专利的外围固防工作。对核心专利技术,公司应当作为基础专利进行申报,围绕着该基础专利,公司还应当申请一些改进型专利,以防止竞争对手将改进型技术抢先申请专利,并对自己的基础专利形成合围之势。因为一旦竞争对手对公司的基础专利进行了改进并申报了专利,那么公司在实施自己的基础专利时就会受到竞争对手改进型专利的牵制,无法大展拳脚。

三、主动出击,对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形成合围之势。我们要防止竞争对手对自身的基础专利形成包围,但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我们要主动出击,将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进行包围,形成专利包围圈,以牵制竞争对手对其基础专利的实施。

四、拆分技术,扩大保护。企业针对一个特定的产品所完成的技术方案一般具有多个发明点。每一个发明点都可以成为统领一件专利的领头羊。若将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圆来表示,则围绕着不同的领头羊可以画出不同的圆圈,圆圈所圈定的区域可以视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想象的到,以不同的领头羊为圆心所画出的圆圈当出现重叠的情形时,重叠部分的区域就是产品整体技术方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很显然,每一个领头羊的地盘都比重叠的区域要大。这说明了,以不同的发明点为领头羊来申报专利,可以获得比以整体技术方案来申报专利更大的保护范围。这一点,海尔经验值得学习。如海尔在开发“小小神童即时洗” 微型洗衣机后,第一次申报专利即达12项,至今已推出第九代产品,每一代产品都形成了全面专利保护,前后共获国家专利26项,从外观到内部结构所有新技术的应用均通过专利申请方式获得了市场保护。

五、专利分体,方便许可或者转让。公司申请专利后,可以在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基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数个从属权利要求。一般而言,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记载在一件专利中,这样可以节省专利费用。但有些情况下,为了许可或者转让的方便,公司可以有意将从属权利要求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进行申报。这样,若把基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看作拥有连长的权力,那么基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专利则可以看成是拥有排长的权力。公司把排长的权力授权或者转让后,仍然可以通过连长的权力对被授权方或者被转让方进行制约,另外还可确保被授权方或者被转让方的权力运行仅限于排长的权力范围。

很显然,通过以上的专利策略,公司可以在无形中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遇到对手侵权竞争或者遭到对手实施打击时,公司就可以把自己的专利武器抬出来,同对手展开讨价还价。

关于商标。企业准备打自己的品牌首先就必须注册商标。但是,若公司仅仅注册了公司目前正在销售的产品商标,显然是不够的。若公司没有前瞻性的眼光,同时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并进行商标延伸,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主动地位就有可能变动被动地位,从而丧失跟竞争对手讨价还价的能力。

联合商标是相对于最先注册的正商标而言,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和销售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如杭州娃哈哈有限公司除了注册“娃哈哈”商标外,又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笑哈哈“等联合商标。通过这种联合商标的注册,可以有效的防止竞争对手打擦边球,确保公司始终处于竞争的主动地位。

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虽然对商标克隆的现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为此,出现了注册防御商标来进行自我保护。防御商标在公司品牌保护方面可以克服侵权事实认定困难的缺陷,及时、有力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美国“可口可乐“商标在一切商品上都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就是一个成功典范。

关于商标延伸。商标延伸是企业将现有的、成功的商标拓展到新的产品或者服务领域的过程。商标延伸的形式多样。有的属于产品类别的延伸,如海尔公司将“海尔“商标从冰箱、空调扩展到微波炉、洗衣机、电视机、计算机、手机等产品;雀巢公司将“雀巢”商标延伸到巧克力、奶粉、饼干等产品上。另一些则属于不改变产品类别而只是在产品的口味、形态和包装等方面变化的改进型产品的延伸。如美国万宝路公司将“万宝路”商标从一般的万宝路过滤嘴香烟扩张到万宝路薄荷烟、万宝路淡烟和万宝路适中口味香烟。

实践证明,商标延伸已经成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营销战略的重要手段。当然,企业在进行商标延伸时应当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并审时度势,否则商标无法延伸,还可能引来诉讼纠纷。例如深圳某公司专业销售电解离子水设备,在电解离子水产品上,该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为扩大影响,该公司开始向客户赠送、出售桶装电解离子水,并在水桶上标注该注册商标。深圳公司的做法引起广州某公司的注意,一纸诉状将该深圳公司告上法庭。广州公司声称其在桶装水上注册有一商标,深圳公司的商标并未核定使用在桶装水上,深圳公司使用在桶装水上的商标由于与广州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深圳公司商标侵权事实成立,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向广州公司进行侵权赔偿。

在这里,深圳公司在商标延伸时,由于没有预先进行商标注册,而该广州公司却先行注册,结果深圳公司的商标延伸之路被挡不说,还天降官司,承担了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

关于版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样,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

    但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作者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对其著作权有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反映:如果实行形式上的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可以说作品完成后,作品权利人若能及早进行版权登记,在作品的未来保护中就可以占据主动地位。例如某公司开发完成了一套电池测试仪的内置软件,产品投向市场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下,不法商贩通过拷贝电池测试仪内置软件目标代码的方式进行盗版销售。该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不法商贩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该公司开发的该套软件程序并未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因此该公司在主张软件著作权时显得相当被动。一边是法院要求提供全部源程序以证明该公司确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一边是该公司对涉案软件著作权源程序保密性的担忧。该公司认为涉案软件著作权源程序涉及该公司的生死存亡,一旦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故此,该公司最终提交的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源程序做了加密处理,但声明在法院需要打开验看时只要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在场,即可提供密码。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属于拒绝提供涉案软件源程序的做法,属于未能举证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并据此驳回该公司的起诉。我们撇开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的争论不谈,若该公司能够事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则省掉了很多麻烦。一方面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非强制要求提供全部源程序,因此通常具有比较好的保密性,另一方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若相对方无相反证据,一般权利人无须提供其他开发证明即可确认其对涉案软件的权属,权属举证责任大大减轻。

通过上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以及版权登记的描述来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处的知识产权地位往往跟其对该地位的选择有关。只有预先做好规划,安排好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乃至登记工作,一旦发生竞争纠纷,公司便可处于主动地位,从而可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获得非常良好的竞争优势。

 

作者: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深圳专利纠纷律师|深圳商标维权律师|深圳软件侵权律师|深圳专利无效律师|深圳版权侵权律师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Copyright@2016
法律咨询电话:0755-26224080 、13798506762 传真:0755-262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