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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11月8日 编辑:admin 有839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中国知识产权报:西门子羊城展开商标诉讼战

本报记者 肖 峰

  作为专业从事电梯产业一条龙服务的大中型中外合作企业,以“热情为广大客户服务”为宗旨的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西门子公司)日前站在了被告席上。西门子公司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东莞西门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20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西门子公司系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90多家合资公司及61个办事处,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涉及工业电气、交通运输、能源设备、医疗设备、家用电器等多个行业。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可溯及到1872年。早在上世纪80年代,西门子公司在华已注册了“西门子”和“SIEMENS”商标,其拥有的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和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在23项国际分类中均有注册。

  据悉,西门子公司及其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及合作公司生产电梯中关键的自动化控制部件和动力设备。由于上述企业现阶段并未生产成套电梯,因此,其注册的“西门子”、“SIEMENS”商标不含电梯类别。“西门子公司的‘西门子’和‘SIEMENS’商标在中国已经持续使用100多年。为提高品牌知名度,西门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还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企业品牌宣传,仅后者在20083月至20089月支付的广告费已逾10亿元,广告发布在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的媒体上。这些证据可以说明第G637074号与第G683480号商标在华具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明度,达到事实驰名状态。”西门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的代理人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许志兵律师告诉记者。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记者发现,200610月,原企业名称为“东莞市亚太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东莞西门子公司成立,20081月,该公司更名为现用名称,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电梯。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电梯铭牌上标示商标为:“西门子电梯”,标示生产厂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DONG GUAN SIEMENS ELEVATOR.CO. LTD)。同时,东莞西门子公司的官方网站域名与网页中多次使用了“siemens”与“西门子”字样。

  西门子公司与西门子中国在庭审时诉称,经过多年的宣传与使用,其拥有的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和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达到事实驰名的状态,而被告东莞西门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电梯上使用“”商标及“西门子电梯”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商标诉讼案件外,两原告还认为被告的中英文字号与西门子中国的中英文字号相近似,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的来源与两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借助原告“西门子”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以达到增加其产品竞争力、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明显违背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的域名是dgsiemens.com,其域名主体是在西门子公司达到事实驰名状态的商标“SIEMENS”前加dg(东莞的汉语拼音缩写)。因此,两者是相近似的。被告的域名亦侵犯了西门子公司在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两原告的指控,东莞西门子公司代理人表示:“我们首先认为原告商标本身的权利范围不清楚,希望原告可以拿出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我们也质疑西门子中国的起诉主体资格。本案所涉及的情形不需要法庭认定驰名商标,西门子公司提交认定驰名商标证据的关联性不清楚。”

  在近4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和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是否达到事实驰名状态、西门子公司是否可以在电梯商品类别中主张自己的相关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辩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随后,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发现东莞西门子公司于20083月至20109月已在第7类申请注册了9件同“SIEMENS”、“西门子”相关的图文商标。其中,第6604598号“西门皇冠”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3月,第6604602号商标即涉案标识“”已无效,其余商标均未授权或者已经无效。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来源:

http://www.cipnews.com.cn/zgzscqb/html/2011-01/14/content_1148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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