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实证明警方指控无误,律师这一职业的声誉恐怕会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实还远未分晓。
4名律师介入的这起刑事案件,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庭,结果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而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因此法院无法给被告人定罪。
现在,律师被控作伪证与这起刑事案件无法宣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为律师涉嫌作伪证,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结案,而在律师界看来,现在律师被警方以涉嫌作伪证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只不过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职业报复”。
在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谁是谁非暂时难下断言,但警方行动中的瑕疵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当律师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同仁,要求会见当事人却被警方拒绝,又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过了这一时限,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如同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一样,在对警方的强制措施进行解读时,也出现了“依法办案”和“职业报复”这两种意见的对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双方起码具备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成绩优劣最后由法官评判,而现在警方指控律师涉嫌作伪证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警方却拥有最大的裁断权。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给律师执业造就了一个很大的陷阱,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没法不接触证人,而一旦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公检机关的陈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律师就有被指控为涉嫌作伪证的风险。而从情理和逻辑上分析,控辩双方证据不一致,又怎能推导出辩方在作伪证呢?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早被业内所诟病,不仅因为刑法第307条本来有“伪证罪”这一条款,不必特地针对律师单列一罪,更因为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在“律师伪证罪”这柄不知何时就会坠落的利剑之下,刑事辩护的环境堪忧,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持续下跌就是一个证明。而据资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师圈内,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或变相的罢辩早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的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的威胁。这样的场景和后果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更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来自公权力的不确定的侵害,我们呼吁对这次北海事件彻查,律师也好公权力机关也好,谁违法都不能免责,所幸据称律师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难。我们也期盼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进入立法日程,律师的执业环境能有相当改善。至于那条饱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即使一时难以废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其犯罪构成,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来源: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1_06/22/7170600_0.shtml?_from_ralated
据报道,广西北海警方21日通报称,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等四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9日,再度传出消息称,四名律师中,杨在新律师已经被批捕,另外三位律师被取保候审而释放。
6月27日,来自北京、山东、云南的六名律师抵达北海,正式启动对涉案四名律师和三名证人的法律帮助。陈光武和张凯为涉案律师杨在新的辩护人。经北海海城公安局批准,(6月28日)下午会见了杨在新,约两个小时。会见中杨在新大哭说:“我是冤枉的啊,终于盼你们来了”。……“全国律协一定要为我做主。但如果我的牺牲可以带来律师制度的进步,我也愿意牺牲。”
为什么要牺牲呢?难道律师制度的进步必须不断的有律师牺牲?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嫌犯)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嫌犯或证人翻供(指重新作出与在侦查机关时作的证供内容相反的证供),那有两种可能:一是嫌犯或证人在侦查机关讲的是真实的,在律师介入后,为了某种企图,作出新的与原先内容不同的证词;二是嫌犯或证人在侦查机关讲的是虚假的,在律师介入后,重新作出符合事实的证供。
无论是作出何种内容的证供,必须符合侦查机关的办案定罪需要。如果新的证供不再顺着侦查机关的思路走下去,那么,就会出现侦查机关办错案的可能,到此,仍有两种选择: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纠正错案。在这种情况下,对错误关押的嫌犯解除关押,撤销案件,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办案人员要受到处理,也影响了办案机关的尊严和声誉。
二是将错就错,将案子按照原先思路、既定方针办下去,寻找嫌犯或证人翻供的原因,查处教唆者,使嫌犯或证人不敢翻供,案子随之变成“铁案”,维护了办案人员的权益、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查找翻供原因,被怀疑的对象首先就是律师,因为律师介入后,会见了嫌犯。并且,在嫌犯或证人以及其家属受到压力的情况下,也会很容易的将责任推到律师身上。律师在多数时候,会要求嫌犯或证人如实陈述事实。但如果作要求如实陈述的时候有“眨眼睛”等动作,也会被理解为教唆翻供。
很明显,能够对嫌犯提供法律帮助的,只有律师,此时接受嫌犯委托的律师,面对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强大的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嫌犯案件中出现“伪证”,查处律师教唆翻供的侦查机关是同一办案机关,此时,本来和律师一起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就成了裁判员!
如果到处都是公正,作为对手的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倒也无妨;
你相信公正到处都是吗?如果不是,就只有牺牲律师了!
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权利也是公民权利的衍生,是制约公权力的。如果这样的一个制约职能丧失的话,危害的是整个公民社会。
来源:于兴泉律师lawyeyru999@163.com
http://hi.baidu.com/lawyeryu999/blog/item/58300ad54a2a4fdd50da4b46.html
北海四律师被拘:刑诉法306条之争
近日,本报记者获悉,广西南宁四名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失去自由。案件目前处在侦查阶段。
记者了解到,被捕的四名律师为:广西中龙律所律师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所律师梁武诚、广西通诚律所律师杨忠汉、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上述四名律师与2010年9月介入一宗伤害致死案,为几名被告辩护。2011年6月,继3名证人被拘留后,四名律师也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认为,这不是第一起律师因触犯306条,妨碍作证被抓的案件,也不是最后一起。
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向记者表示,根据刑法306条被追究的错案很多,因此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线。
张青松透露,在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在研究如何通过修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律师维权和救济制度。
四律师三证人被拘留
“目前案件刚刚进入侦查阶段,我还不知道公安机关根据什么法规认为四名律师涉嫌妨碍作证罪。”覃永沛说。他是杨在新所在的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为杨在新提供法律帮助。
覃在2011年6月20日上午去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会见杨在新,但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以“办案人员不在”为理由拒绝会见。
据覃永沛介绍,导致四名律师同时被抓的,是一起发生在2009年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这起刑事案件由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与死者黄焕海发生口角引起,裴金德在第一现场参与了对黄焕海的殴打,并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随后乘摩托车赶到,几个人“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
2010年9月,罗思方、梁武诚、杨忠汉及杨在新分别受被告人裴金德、裴贵、黄子富、杨炳棋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正式介入此案。
同年9月19日,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同时对宋启玲、潘风和、杨炳燕三名证人进行了调查。
关注此案的杨金柱指出,根据调查笔录显示,三名证人均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这意味着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根本不能成立。”他强调说。
覃永沛介绍说,此案之后在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两次庭,但因为控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自相矛盾,并且控辩双方证据完全对立,因此法院至今没有裁决。
“杨在新在今年3月份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其他几位律师办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法院无法判决,公安机关很有可能要抓证人和律师。”杨金柱说,此后他收到了杨在新寄给他的有关案件材料。
据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介绍,2011年4月,三名证人陆续被北海市公安局以伪证罪刑事拘留。两个月之后,杨在新在内的四名辩护律师也被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6月14号上午突然将杨在新带走,之后毫无音讯,一直到18号下午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才给我拘留通知书。”杨在新妻子黄女士告诉记者。
拘留通知书显示,杨在新因为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而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的律师杨忠汉的家属也收到了同样内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然而,另外两位被拘留的律师罗思方与梁武诚的家属则一直未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通知。
“我们去北海市公安局询问了,但没有得到答复,不知道罗思方和梁武诚是刑事拘留还是监视居住。”2011年6月20日,罗的家属告诉记者。
张青松指出,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被抓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市公安机关超过这一时限规定。
律师何以妨碍作证?
“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同一个罪名:触犯刑法306条,被刑事拘留,还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很难理解此事。”张青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采访中多名律师表示,目前关注的焦点都是这四名被抓律师究竟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
有律师分析,从案件材料可以看出,杨在新和杨忠汉询问三名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和公安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一致,或可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案发现场。
记者从律师对三名证人做的调查笔录中看到,杨在新和杨忠汉两位律师在开始调查之前,均告知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并有询问证人,“律师没有让你做伪证、假证,是吗?”三名证人均表示,自己如实作证,律师没有诱导自己作伪证,并在《律师调查笔录》每一页上均有签字。
“杨在新和杨忠汉为保护自己,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我相信这也可以证明事实真相。”覃永沛说。
“在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两次庭审中,四名被告当庭翻供,说自己当时不在案发第一现场。而这跟控方此前拿到的被告承认自己在现场的证据完全相反。”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这种情况下,为说明其代理的被告为何有此改变,杨在新等四位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向法院表示此前被告承认在案发现场是因为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认为,从杨金柱公布的材料看,广西四律师被抓的原因并不是调查取证的问题,而是他们都发现并揭露了警方的刑讯逼供行为。
据知情人士透露,三名证人一直没有改变过证言,在今年4月份被刑事拘留之后,他们的家属委托了代理律师。
他们的律师去会见回来之后,私下告诉南宁律师同行说,三名证人似乎遭遇了刑讯逼供。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根据其多年刑辩经验总结说,从辩护人到被告人,在中国这种抗辩权不对等的刑诉制度下,转变角色只在分秒之间。
期待刑诉法修改
据南宁市律师协会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目前南宁市律协对于此案十分关注,近几天已经开会讨论多次,并与南宁市公安局进行了交涉。南宁市司法局向南宁市律协表示,希望协会能引导律师,克制情绪,理性对待此事。
一位南宁当地律师表示不满当地律协低调处理此事的态度,“我们每年交会费,但到了关键时刻,律协也不为我们出头。现在我们南宁律师私下里商量,以后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
陈有西指出,在律师圈内变相的罢辩已开始了。“有点饭吃的律师绝大多数已经退出刑辩。”
“但从长远而言,罢辩既伤害律师也伤害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建议对于律师的困境,要以制度保障律师权利。
持同样观点的张青松透露,在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在研究如何通过修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律师维权和救济制度,比如保证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于律师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考虑不经过公安机关的再次质证,建立起完善的证人出庭制度,如此双方都在法庭上直接询问证人,直接质证,省去了律师私下取证的环节,降低了律师的风险。
丁金坤指出,此次四名律师所触犯的刑法306妨碍作证罪的存废问题迫在眉睫。他建议,通过这个个案研究清楚这一罪名,以便下一步用司法解释来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也向本报记者表示,根据全国律协的统计表明,在被306条追究的案件中,错案是很多的。
由于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界限和行为后果不明确,律师担心在刑事辩护中受到追究,律师担当刑事辩护顾虑重重,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此条的犯罪构成,限定适用范围,划清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会见、调查中的权限界线,以防止立法歧义造成的扩大化适用、导致错案的现象。
“但愿这个案子成为接下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陈有西说。
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6/21/7149879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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