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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7月8日 编辑:admin 有223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恭祝本所合伙人孙大勇荣获省律协2010年度论文评比三等奖

原告东莞市凯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荣基诉被告欧耀多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判决被告欧耀多一审败诉。欧耀多不服,遂委托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本所合伙人孙大勇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深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经庭审激辩,广东高院最终采纳孙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将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并判决涉案专利归欧耀多所有。


   本案结案后,孙律师全面整理和分析了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并撰写了《欧耀多专利确权纠纷抗辩胜诉案》实务论文。经深圳律师协会推荐、广东省律师协会严格审评,该论文最终被评为《广东律师》杂志2010年度论文三等奖。鉴于该案件的影响力和典型性,该文获准在《智慧的角逐与裁决——最新知识产权典型疑难案例判解》(第二辑)一书和《广东律师》杂志上同时出版发行。

 

案件背景介绍

本案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案发率比较高的一种类型的专利纠纷案件即专利权属确权案件。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以下四种情况下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以职务发明创造为由将员工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予以夺回: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本案当事人欧耀多离职后一年内自行研发了涉案专利,其原在职单位以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创造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专利归原在职单位凯鸿公司以及徐荣基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98 号民事判决的形式将涉案专利判决给原告,技术发明人欧耀多一审败诉。

为确保自己的技术成果不受恶意侵夺,欧耀多委托本所律师孙大勇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凯鸿公司、徐荣基的全部诉讼请求。鉴于本案事实错综复杂,且深圳中院以往的判例对本所委托人欧耀多非常不利。受托律师经过精心的研究、分析和多方调查取证,撰写出长达21页的民事上诉状,并痛陈如下:

"一审法院不顾相关物质技术条件为公开技术资料的事实,直接将上诉人(欧耀多)拥有的讼争专利判决归被上诉人(即凯鸿公司、徐荣基)所有,实际上让上诉人承担了莫须有的法定责任,客观上打击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所有离职员工的研发热情。技术的进步在于一点一滴的积累,在于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学习和提升。而专利制度是世界技术进步的重要基石,一项技术已经通过专利文献或者其他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即表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再认为该技术仍有保密的价值,或客观上不再具有保密的价值,相关的保密人即可解除保密责任,若没有专利权的限制,则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当然包括加以改进并申请专利。若法律对利用公开技术资料进行改进并研发新专利的行为都要进行限制,必然会严重的阻碍中国的技术进步。"

200810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最终查清事实,撰写出长达18页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欧耀多的上诉请求、驳回了凯鸿公司、徐荣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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