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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3月1日 编辑:admin 有636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深圳市XD公司诉GD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案件基本事实:

深圳市XD公司在为GD公司承揽加工珠海展厅等12个工程项目时,GD公司提出珠海展厅工程项目应当由SMK公司即第三人珠海某公司同XD公司签订合同。XD公司遂将珠海展厅工程项目合同盖章后交给GD公司(合同显示另一方合同主体即为第三人珠海SMK公司)。所有项目完工后,XD公司便向GD公司催款,GD公司便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XD公司无奈,遂将GD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法判决GD公司向其支付全部项目的工程款,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判决除珠海展厅工程项目外,GD公司应当向XD公司支付工程项目合同款;至于珠海展厅工程,由于合同是X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签订,双方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XD公司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虽然第三人SMK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追认该合同有效且承认相关工程款尚未支付,但鉴于珠海展厅工程项目款数额较大,若另行起诉第三人SMK公司索赔珠海展厅工程项目款又显得费时费力。该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行动?XD公司不知如何定夺时转而向笔者寻求法律意见。笔者详细研读了一审案卷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XD公司同第三人SMK公司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XD公司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该认定结论依法不能成立,XD公司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此项内容的判决。

 

代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珠海项目的工程款由GD公司支付。

 

代理意见:

听完笔者的分析意见后,XD公司遂正式委托笔者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笔者提出的上诉理由如下:

一、珠海展厅工程项目的付款义务方为GD公司,对该项目的合同款XD公司对GD公司具有直接的请求权,该事实清楚、正确确凿。

1XD公司提交的证据一《GD服饰(深圳)有限公司订单付款对账表》,该表中第九项即为珠海展厅工程项目,GD公司并未对该对账表中的工程项目提出异议,而是认可XD公司的报价,签字确认“报价已核实”,说明GD公司是认可珠海展厅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为应支付款项的。

2、关于报价单的问题。XD公司提交的证据十是一份XD公司向GD公司就珠海展厅项目进行报价的报价单,该报价单已经得到GD公司的工作人廖汪兴和周林的签字确认。对该证据GD公司并无异议。GD公司在证据一上签字确认“报价已核实”时,实际上就是再次确认了该报价单的真实性。

3XD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中XD公司与GD公司职员的对话录音显示,GD公司是知道并且认可珠海展厅工程项目的,也确认其应当支付的合同款为937多(见XD公司提交的证据第47页)。更重要的是,证明珠海展厅的工程项目的沟通、交流,即合同的实际履行是由XD公司向GD公司直接进行的,而并非由XD公司向第三人SMK公司履行。

4XD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十“关于GD公司珠海展厅项目证人证言”,在这份证人证言中,证人胡福业证明珠海展厅工程完工后,是由GD公司珠海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去查看验收的。该证据同前述的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珠海展厅的工程项目其真正的权利义务方为XD公司和G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无关。

5XD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十四、三十五邮件记录及聊天记录,这两份证据显示,珠海展厅的工程图纸都是由GD公司的员工通过邮件和QQ发送给XD公司的,可见GD公司与珠海展厅工程有直接合同关系。

综上,XD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能够证明XD公司向GD公司就珠海工程项目发出了报价单,GD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字确认并回传给了XD公司。为完成该工程项目XD公司与GD公司通过电子邮件、QQ等方式同GD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工程完工后GD公司进行了现场查验并通过验收。工程完工后,XD公司要求GD公司支付合同款,录音显示XD公司确认总的工程项目数以及总合同款为937 多,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就工程施工查验过程,证人胡福业当庭出庭作证,证实了珠海展厅工程项目GD公司已经查看过且对工程质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XD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完整再现了XD公司与GD公司合同签约、履行的全部过程,各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锁链,能够充分的证明珠海展厅项目的真正权利义务方为XD公司和G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无关。

 

二、一审法院仅以GD公司提交的一份《SMK公司专卖店展柜装饰工程专用合同》就认定X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SMK之间具有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表明,X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合同签约与合同履行关系。

GD公司提交了一份《SMK公司专卖店展柜装饰工程专用合同》,该合同中仅有XD公司的盖章,但没有第三人SMK公司的盖章,而且一直保存在GD公司手中(该合同由GD公司提交给法院,而不是由第三人SMK公司提交给法院),该事实充分表明,第三人SMK公司并不知晓该合同。合同成立的第一要素就是合同双方的合意,第三人SMK公司尚不知道该合同,又如何谈合同成立呢?合同都不成立,又如何谈双方之间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从合同履行来看,XD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所指向的对象都是GD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第三人SMK公司参与到了珠海展厅工程项目的签约或者履行。

2、第三人SMK公司从始至终不认可与XD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也明确表明同GD公司之间不具有任何的合同关系,真正的合同关系仅存在于XD公司与GD公司之间。

第三人SMK公司到庭陈述称,“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第三人SMK公司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见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二段)。第三人SMK公司的陈述充分表明,第三人SMK公司并不认可GD公司提交的《SMK公司专卖店展柜装饰工程专用合同》能够确认为X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的说法,当然也不认可GD公司可以代表第三人SMK公司与XD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说法,因为第三人SMK公司明确称同GD公司之间不具有任何合同关系,当然也不具有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相反,第三人SMK公司指认XD公司与GD公司之间具有合同关系。

3G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之间具有相同的利害趋向,因此,第三人SMK公司当庭做出的对GD公司不利的陈述应当被法院采信。

经查看第三人SMK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看,第三人SMK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香港德信行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徐东红。经查看GD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可知,2010118日之前,即涉案纠纷的签约、履行之时,GD公司的股东正是德信行有限公司,而徐东红就是GD公司的总经理及董事。

XD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十八《公证书》来看,在百度上搜索第三人SMK公司SMK(珠海)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搜索到的网页上有公司介绍,其中写明的公司网址是:http://www.galaday.com.hk。点击该网址,进入的网站即是GD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网站。可见,G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虽然名称不同,但却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二者的利害趋向一致。

因此,在第三人SMK公司与GD公司之间利害趋向一致的情况下,第三人SMK公司仍做出对GD公司不利的陈述,其陈述足可采信。

4、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以上的规定,XD公司认为,第三人SMK公司既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也没有口头或者书面接受XD公司的合同履行,更没有以实际支付合同款的方式接受XD公司的合同履行,因此GD公司提交的《SMK公司专卖店展柜装饰工程专用合同》从始至终没有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成立,并进而定XD公司与第三人SMK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认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同时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以上规定,XD公司认为,XD公司与GD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是由XD公司先行报价,GD公司签字确认后回传,随后,XD公司与GD公司之间就会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该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该报价单确定。因此,XD公司于2009112日发给GD公司并由GD公司于2009123日确认并签字回传的报价单其内容具体明确,从双方签约的习惯来看,该报价单一经GD公司签字回传,XD公司即受该报价单的约束,即XD公司发出的该报价单实质上属于要约,而GD公司确认并签字回传的行为属于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自2009123日即已成立。就珠海展厅的工程项目,XD公司与GD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

二审法院法庭调查完毕后,笔者结合开庭调查的情况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GD公司与SMK公司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代表、代理关系。

GD公司在法庭上称就珠海展厅的工程项目XD公司的确是通过GD公司履行的,那是因为GD公司与SMK公司之间为关联公司。此外,SMK公司称,其与GD公司就珠海展厅的工程项目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并不具有相互代表关系,在GD公司与SMK公司之间又不存在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情况下,XD公司与SMK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充其量属于XD公司向SMK公司发出要约,但SMK公司并未做出承诺情形,法庭审查本案时应当考虑XD公司与SMK公司之间该份合同的有效性。SMK公司二审时也承认关于珠海展厅项目的所有沟通、接洽和验收服务都由GD公司与XD公司来完成的。XD公司向GD公司发出了项目报价要约,GD公司相关负责人也签字确认并回传(按照双方合作贯例,GD公司都是在项目完成后或进行中签字确认报价单,并在项目完成后签订合同,见XD公司提供的证据:报价单及合同。)而XD公司之所以向SMK公司发出这样的形式要约,其本意肯定是考虑到由GD公司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当然也包括由GD公司进行付款。因此,就珠海展厅的工程项目,其真正的合同主体是XD公司与GD公司,SMK公司并不是珠海展厅工程项目的合同主体。法庭审查本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签约背景与合同履行的背景。

2SMK公司的事后追认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XD公司虽然在《SMK公司专卖店展柜装饰工程专用合同》(简称:SMK专用合同)上盖了章,但该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既然SMK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该规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该合同一直未能生效。《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由于SMK专用合同一直由GD公司保管,并由GD公司接受XD公司的合同履行,XD公司已经通过起诉的方式撤销了该合同(即明确否认了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SMK公司以第三人SMK公司身份接到传票之日该合同即应视为已被撤销。鉴此,SMK公司二审时方陈述承认这份合同的效力,还称可以庭后盖章,但为时已晚!SMK专用合同依法不应在XD公司与SMK公司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3、法庭应当明察秋毫,维持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

通过本案的庭审,很显然可以看出,GD公司在其签字确认XD公司向其发送的珠海展厅项目报价单并积极配合XD公司去完成珠海展厅项目的情况下却故意让XD公司在其关联公司合同上盖章,且不把其关联公司盖章的合同提供给XD公司,其目的就是恶意逃避债务。GD公司当庭辩称珠海展厅项目履行的地点在珠海,而SMK公司也在珠海,为了方便沟通,GD公司才出面来确认报价单及相关的配合工作,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XD公司为GD公司服务的项目遍及全国,也未见XD公司与各地的相关联公司签订合同,而事实是不管项目在哪里都是与GD公司沟通并发出要约签订合同,由此可见GD公司故意让XD公司就珠海展厅项目在其相关联公司合同上盖章是有意为之,再次表明其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XD公司于2009112日向GD公司发出珠海展厅的报价单,而珠海展厅项目于2009-11-13日已完成(见 GD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订单付款对帐表 ),珠海展厅的报价单GD公司在2009123日才由周林、廖汪兴两人签字回传(证据10)。GD公司与SMK公司当庭也承认对这些项目的完成没有异议,可见GD公司确认报价单时已接受了XD公司履行的主要义务。当XD公司向GD公司主张权利时,其必然称要找SMK公司(因为有合同),若XD公司找SMK公司时,SMK公司必然称要找GD公司(因为合同上未盖章)。二者通过这种相互推诿的方式,实现赖账的目的。虽然SMK公司在二审时当庭承认这份合同,但这显然已经让XD公司付出了诉讼费用和时间的代价!若法庭支持了GD公司的这种做法,势必会引导更多的关联公司采取这种做法,从而造成社会交易秩序的混乱,并容易碾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本案经二审法院依法审查,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GD公司向XD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以及延期付款利息。本案终获全面胜诉。

 

律师提醒:

当事人同两个以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合同的签约履行主体,否则容易出现关联公司间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给自身起诉主张权利造成困扰。

                                                                                供稿: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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