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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4月12日 编辑:admin 有765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新浪网:教学视频网上遭遇“李鬼”

 律师看点:孙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社会上盗用或者冒用公民个人姓名牟利的案件并不常见,对公司法人名称权的侵权案件相对多一些,这些案件通常还会涉及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些法律问题。像刘先生这种情形,为了个人维权可以考虑公证保全相关的网页、卖家售出的光碟、销售单据、邮寄凭证等证据,并向法院起诉追究卖家的法律责任。当然,提供销售平台的网站也有协助刘先生维权的法律义务,例如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同加害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新浪网新闻正文: 

    通过十几年的积累和摸索,龙岗区居民刘先生在主板维修这一行小有名气。为了让更多的年轻人学会这门技术,他自掏腰包录制了一套“自学主板维修”的教学视频。然而,正版课程尚未完成,假冒其名字的盗版课程就在网上卖开了,买到假货者又纷纷找刘先生本人投诉。律师指出,网络卖家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刘先生的姓名权和名誉权,提供销售平台的网站也有协助刘先生维权的法律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今年7月1日生效后,将更好地保护被网络卖家侵权的个人和组织。

  十几年经验录制成教学光盘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属于我国第一批接触电脑的人。“我上高中时候就喜欢捣鼓电脑,经常把电脑拆开后又组装起来。”上了大学之后,刘先生学了工业设计,开始接触电脑主板专业知识。毕业后,他来到一家外企工作,主要负责研究主板结构和外观,渐渐琢磨出一套完整的主板维修方法,在业内小有名气。

  去年11月开始,刘先生开始和一电脑公司合作,录制了以其名字命名的“自学主板维修”教学视频。整套视频预计有二三百课,目前已经录制了62课。目前课程的1至15课、31至45课是免费的,已经由刘先生上传至网络中,可免费下载,而其他课时均为收费,需要通过为其合作的电脑公司购买。

  网上发现有人盗卖自己成果

  制作教学视频投入不菲。然而,刘先生自己的正版课程还没有出完,网络上的冒牌课程就冒出来了。今年4月初,刘先生接到学员投诉,称其在网上买的教学光碟质量很差,讲课者也并非刘先生本人。之后的几天,刘先生在专业电脑论坛上发现有不少人留言称买到假光碟。

  记者在几家购物网站上都发现了盗用刘先生名字贩卖光碟的卖家,一些网友反映不少QQ群里也有盗版的光盘贩卖。其中,有的不仅打出“刘某某自学主板维修”的旗号,甚至还冒用刘先生合作的电脑公司的名字。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联系上其中一位卖家,卖家信誓旦旦地表示其所售光碟就是深圳刘先生的正品教学视频,如果记者购买全套还能赠送维修军团价值1000元的VIP教程。记者观看了试看视频,发现画面十分不清晰,开篇的画面也和刘先生在土豆等网站上传的视频不一致。

  事主试图维权却投诉无门

  发现被冒名后,刘先生也试图维权。他根据网友提供的网址,和其中几位卖家取得了联系,但对方一听是刘先生本人上门投诉,丝毫没有理会的意思。他投诉到提供销售平台的网站,同样石沉大海。刘先生表示,这些盗用他的名义销售的主板维修光盘,不仅影响了他个人的名誉,还对学员和他本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惜,网络卖家都不知道人在哪里,我们这样的普通人维权很不容易。”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公司法人享有名称权,公民和公司法人还分别享有名誉权。权利人因上述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购物网站上的卖家盗用刘先生和电脑公司的名字销售质量非常差的冒牌课程光碟,不仅侵害了刘先生的姓名权和电脑公司的名称权,而且造成了刘先生和电脑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刘先生和电脑公司名誉权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并应马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孙律师指出,目前社会上盗用或者冒用公民个人姓名牟利的案件并不常见,对公司法人名称权的侵权案件相对多一些,这些案件通常还会涉及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些法律问题。像刘先生这种情形,为了个人维权可以考虑公证保全相关的网页、卖家售出的光碟、销售单据、邮寄凭证等证据,并向法院起诉追究卖家的法律责任。当然,提供销售平台的网站也有协助刘先生维权的法律义务,例如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同加害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今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网络侵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网络侵权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因此得到更好的保护。

来源: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0/04/12/869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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